给电商立法不妨刚柔相济
时间:2016-12-21 09:36 来源:未知 点击:次
历经3年深入调研,《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进行首次审议。草案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商家删除不利评价情节严重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预示着电子商务发展即将走上有法可依的发展新阶段。
为了促进电商发展,这些年政府为之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成长氛围,特别是在监管和税收方面。而在电商蓬勃发展之际,线下零售业却出现了关店潮和不景气,呼吁公平竞争的声音也越来越高。因此,给电商立法,或易被理解为政府对电商发展的态度转变以及电商的红利期也将因此终结。然而,电子商务在现阶段对经济发展仍有特殊意义,给电商立法也应该刚柔相济。
“刚”是指立法的必然性。整个国家都在讲依法治国,电商当然不能成为法外之地。而在经历多年野蛮生长之后,由于法律和监管的空白,电子商务在交易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上都出现了乱象,这些乱象侵害了他人正当权益,也必须得到法律的惩处。
另一方面,寻求规范也成为电商自身发展的迫切需求。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人,其中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13亿,比例高达六成。《报告》还显示,中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8.4%,规模达1.95亿,规模增长速度是城镇的2倍。可见网购不仅深入城镇居民的生活,在农村也日渐普及。这说明电子商务已经走过了观念培养期和消费培养期,接下来电商必然要做大做强。最近,淘宝系近两百家电商积极谋求新三板上市并要求阿里协助应对尽职调查,就说明,渴望规范的电商会越来越多,立法正当其时。
刚柔相济的“柔”则是指,仍然需要给予电商以“特殊待遇”。
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为3.88万亿元,同比增长3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3.24万亿,同比增长31.6%。这组数字充分表明了电子商务“互联网+”的属性,它与各行各业相融合并带动其发展,对振兴实体经济大有裨益。而3.88万亿的网络零售交易额在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931亿元)中的比重也还只是10.8%。
除此之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仍然需要电子商务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孵化器”的作用,对初创企业和草根企业来说,在电商平台上创业是最简单易行、门槛最低的方式。发展电子商务对缩小城乡差距的意义也不可小视,越来越多的农产品被返乡农民搬到了网上直接卖给消费者,零售渠道匮乏的农村通过这种方式跨越了现实发展的鸿沟。基于上述原因,对电商立法此时仍不宜全面向线下看齐,仍需法律“网开一面”。
其实,给电商立法与鼓励电商发展并不是对立关系,可以给电商减税,但不是说都不用交税;可以简化注册手续,但不是说都不用工商登记……只要立法实现刚柔相济,则既能捍卫法的精神,又能在法律框架内继续把电商“扶上马、送一程”。